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调解权力清单 | ||||||
填报人: 袁竹 审核人:林长春 填报时间:2020年5月30日 | ||||||
部门 | 序号 | 调解职权名称 | 颁布修订时间 | 依据类别 | 职权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 |
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 | 1 | 旅游纠纷调解 |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部门规章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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