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要求撤销《非政府信息告知书》案

日期:2020-10-2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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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

      ——姜某要求撤销《非政府信息告知书》案

一、案件情况

2018年7月1日,姜某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我村清理垃圾《机械设备租赁协议》”、“村内大海洼69亩地出租赔偿问题的《经济补偿的协议书》和补偿的《情况说明》及补偿的相关会议决定”、“关于村东140亩地按105亩地出租问题的《情况说明》”的政府信息,并要求以纸质文本的方式向其提供。2018年7月10日,某镇政府收到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当日向其出具了《登记回执》,载明于2018年7月3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某镇政府经审查查明,姜某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均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某镇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送达给姜某。姜某不服该告知书,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二、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某镇政府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姜某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某镇政府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三、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本案中,姜某要求获取的“村内清理垃圾《机械设备租赁协议》”、“村内大海洼69亩地出租赔偿问题的《经济补偿的协议书》和补偿的《情况说明》及补偿的相关会议决定、关于村东140亩地按105亩地出租问题的《情况说明》”应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该事项的相关文件不是由某镇政府制作,因此,姜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某镇政府作出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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