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园林局履行确认林权四至职责案

日期:2020-07-2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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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履职的前提是该机关有法定职责

——金某诉园林局履行确认林权四至职责案

一、案件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区园林局收到市信访办转送的“金某反映其岳父郭某与邻居发生林权纠纷,后诉至法院,被驳回,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林权地四至”的信件,随后区园林局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金某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区政府提起信访复查,区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责令区园林局重新答复。随后,园林局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答复》,内容为:经向区档案局查档,该林权证存根内容如下,确认下列地方供西集公社王上大队辛庄生产队社员郭某植树造林使用。坐落村中西头,北房五间,东至郭宝连,西至以外墙皮为界,南至从后沿墙往前量贰拾米,北至以后沿墙为界,面积叁分捌厘,说明上述面积均属规定范围内。坐落村中西头,北房五间,东至无,西至陆米伍拾,南至无,北至无,面积壹分玖厘伍,说明上述面积均属规定范围外。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要求,区园林局认为该问题是林权登记凭证记载内容认定问题,按照职能划转应由现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金某不认可该《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答复》。

二、审理结果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10号)中的规定,已将原来由园林局承担的林地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此外,根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1.3的规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该工作规范1.2条规定,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据此,复议机关认为林权坐落以及四至范围属于林权登记中确定的事项,区园林局并无单独就林权地四至进行确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区园林局在接到金某相关信件后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区园林局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依法决定予以维持。

三、分析意见

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涉及到林地登记职责的职权单位问题。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10号)中的规定,已将原由园林局承担的林地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又结合《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故园林局不负有对林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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