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局行政不作为案

日期:2019-08-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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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34号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且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18年5月16日向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5月29日,申请人向我机关邮寄提交《补正行政复议书》1份及证据材料5页。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经补正,申请人对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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