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3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统筹机制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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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8〕3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健全完善统筹机制提升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把高质量发展贯穿到各个方面,创造‘副中心质量’”的有关要求,科学把握开发节奏,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资金保障、推进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阶段统筹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城市副中心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统筹工作体系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统筹体系建设。凡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均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根据项目征集形式的不同,分别施行直接入库管理和先征集后会商决策入库两种模式。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征集机制,着力形成“四合一”模式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根据工作职责,合理化分工,共同负责项目征集工作,形成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征集“四合一”模式。

1.对拟列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于每年8月份启动项目征集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等部门进行联席会商,并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2.对不列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需由财政支持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于每年8月份启动项目征集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等部门进行联席会商,根据区财力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3.由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牵头,立足于落实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下派任务指标,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主动对接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包装项目,编制三年行动计划,直接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4.由副中心区协调办牵头,积极对接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专项指挥部,优化市区两级项目安排,直接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入库管理机制,着力提升科学储备水平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共同负责项目储备库的维护、更新、管理工作,对因政策调整或建设条件无法落实,而难以实施的项目及时调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办法,项目储备采取年度集中入库和季度补充入库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1.年度集中入库。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于每年年底前进行联席会商,对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研究决策。

2.季度补充入库。需要补充入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项目情况等),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副中心区协调办、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行联席会商决策后于季度末补充入库。

二、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统筹工作体系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积极加强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在建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科学统筹政府投资计划、资金争取和支出安排等工作。

(三)优化投资计划管理机制,着力提升项目与资金安排科学匹配水平

深入结合我区规划建设实际,科学把握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到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路径。

1.科学统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等部门深入结合建设实际,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拟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执行。投资计划若有变动,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调整。

2.科学统筹项目投资结构组成安排。科学论证,强化会商研判,着力实现项目资金需求与支持配比在投资规模和结构上的科学匹配。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会商后,依据项目轻重缓急,结合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分批推进。对需市级及以上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市级有关部门申请政府投资支持。

(四)优化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机制,着力提升政府投资规范化水平

区发展改革委与区财政局互联互动,积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科学优化项目包装,按照“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思路,最大限度并科学合理地争取中央、市级资金支持,发挥好区级资金的保障作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坚决杜绝“有了钱却没有成熟项目”以及“项目与资金安排结构性错位”等问题的发生。

1.积极争取并用好中央资金支持。对于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积极与市级有关部门对接,积极包装优化项目,用好、用足中央资金支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有关要求,规范中央资金使用。

2.积极争取并用好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对需要申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协助项目单位包装优化项目,合理安排资金结构组成及时序,积极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资金申请,对上一批资金使用出现滞留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该项目的下一批资金申请,并通报区财政局联动处理。

3.积极争取并用好市财政及债券资金支持。对需要争取市财政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互联互动,形成合力,协助项目单位包装优化项目,合理安排资金结构组成及时序,积极向市财政局进行资金申请。并按照市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及后期统筹管理工作,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调整资金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举行联席会商,组织调整。

4.合理安排区级匹配资金。对于需要区级配套工程资金和征地拆迁资金及其他需要区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科学研判,把握资金节奏,根据投资计划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拨付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三、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进统筹工作体系

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协调调度工作力度,按照“有的放矢、分类施策”的思路,及时解决项目推进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公共服务领域优先试行全过程管理模式,着力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优化项目推进协调调度机制,着力提升项目落地统筹管理水平

区领导、综合协调部门、项目主责单位按照不同频次、不同范围,分别就手续办理、拆迁腾退、资金安排等情况进行分级调度、协调推进。

1.项目主责单位每周调度一次,对于本单位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列明具体问题和建议协调解决问题的部门,报区发展改革、副中心区协调办。

2.综合协调部门每两周调度一次,梳理汇总问题清单,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将相关意见汇总后,采取实地调研、会议调度、督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调度协调;需区领导牵头、多部门参与集中解决问题的事项,提交区领导审定;需市级部门解决的问题,报送市副中心办协调解决。

3.主管副区长每三周调度一次,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重要问题,加快项目推进。对于调度过程中发现的需常务副区长解决的问题,由主管副区长报常务副区长协调解决。

4.常务副区长牵头每月调度一次,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重要问题,加快项目推进。对于调度过程中发现的需区主要领导解决的问题,由常务副区长报区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六)试行项目全过程管理模式,着力提升政府投资专业化管理水平

为着力解决代建制模式存在的各方权责利界定不清、代建单位法律地位不明、履约保函过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坚决杜绝“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严把“五关”(决策审批关、咨询评审关、施工监督关、投资控制关、竣工验收关),拟重点聚焦医疗、文化、体育、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政府投资1亿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以上的公共服务(房建)类建设项目试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模式,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市政、交通、信息化等其他行业领域(具体参照附件1

四、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工作体系

围绕严控概算和重点项目稽等重点内容,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七)优化概算管理机制,着力提升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水平

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概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概算,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概)预算。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实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详见附件2

(八)优化稽察管理机制,着力提升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督管理水平

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按照《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从批准项目建议书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稽察和专项稽察工作。稽察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法人责任制和招标制的执行情况,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建设进度、规模、内容和标准等情况,投资概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五、强化保障,持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统筹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

1.组建工作专办。成立由常务副区长牵头,各副区长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副中心区协调办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的通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工作专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统筹、资金统筹、推进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专办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加快落实各项保障。区财政局尽快研究解决办公经费等问题,为工作专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财力、物力保障。加快对接第三方咨询机构,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智力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副处级领导干部专人对接工作专办事务。指定专门联络人作为日常办公联系人,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联络保障。

3.优化完善议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工作专办会议或多部门联席会议。多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能够集中议定解决的事宜,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对于情况复杂、难以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协商确定推进建议,报工作专办会议决策。工作专办会议是工作专办行使职能的主要形式,由常务副区长或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以及临时性会议。

4.优化完善信息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有关工作推进的安排部署、工作计划、进展情况、问题困难、经验做法等报送工作专办办公室;工作专办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提炼,及时编印工作动态、信息简报等。

(十)建立“四合一”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资金安排、推进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路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信息化委配合,有效整合现有区级项目管理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筹“四合一”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提升项目统筹管理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加强对接,实现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与北京市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等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统筹监管。

(十一)强化责任分工,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共同推动相关工作。积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副中心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处室的沟通对接,努力在项目前期安排、资金保障、推进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争取更大支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推动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不断研究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统筹机制的改革创新,持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1.通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规定

2.通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通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全过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坚决杜绝“三超”(即项目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依据北京市《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过程项目管理是代建制的进一步延续和完善,着力避免了代建制各方责权利界定不清、代建单位法律地位不明、履约保函过高等问题,成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本意见所指全过程项目管理,是通过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缺乏专业技术力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推进的全过程中,对项目策划、手续办理、建设进度、投资控制、质量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专业技术管理,从而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目标的一种专业化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重点聚焦我区医疗、文化、体育、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政府投资1亿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以上的公共服务(房建)类建设项目试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市政、交通、信息化等其他行业领域。

第二章    专业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规范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原则上应具备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四个专业资质(资信),并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项目管理(或代建管理)的经验业绩。具体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提出。

(四)具备提供管理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       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需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模式;对于纳入我区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范围采取“一会三函”工作流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工作函阶段申请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模式。部分市、区重大项目,由区政府直接确定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模式。

第六条       区政府同意采取全过程管理模式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机构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的专业机构签订三方《全过程项目管理合同》。专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管理团队,完善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全面统筹协调项目推进,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专业机构的关系,并联合项目建设单位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全过程项目管理费直接挂钩。

第九条    专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取费标准

第十条       全过程项目管理取费标准参照市级重点项目全过程管理取费并通过招标确定,原则不超过项目批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一条 全过程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若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出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按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实行分段差额累计。

工程总投资

(不含征地拆迁)(万元)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费率(%

1000以下

2.0

1001-5000

1.5

5001-10000

1.2

10001-50000

1.0

50001-100000

0.8

100000以上

0.4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审计局、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专业机构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决策责任。

1.负责项目立项前的总体策划工作。

2.负责组织提出并论证项目的具体建设需求。

3.负责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及资金筹措。

4.负责办理用地征收及拆迁相关手续。

5.负责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的提出与确定。

6.负责协调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事宜。

7.负责履行工程招投标程序,选择各类专业单位。

8.签订各类专业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类费用。

9.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稽察审计。

10.负责专业机构的选择、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管理与经验优势,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对项目及其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在项目建设推进的全过程给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指导与决策建议,实现项目目标。

1.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对于纳入我区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范围采取“一会三函”工作流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前依法合规办齐各类审批手续。

2.协助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公司,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供应的招标活动。

3.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全过程投资管理,审核各类投资相关文件并提出书面专业建议。

4.组织与各参建单位的合同谈判、签订,办理合同备案工作,管理所签订合同的履约情况。

5.组织开展工程设计审核,并对设计成果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审核。

6.组织并督促施工及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与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施工及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7.负责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重大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

8.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准备办理各专项验收手续的申报资料。

9.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协调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1.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发挥统筹协调、投资控制、监管等职责。将全过程管理项目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统筹、资金统筹、推进统筹、监管统筹的管理工作体系,协调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审计局等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全过程管理,并联合项目建设单位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评审、拨付、监督、竣工决算(结算)等工作。

3.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负责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审批及验收工作。

4.区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范围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全程审计工作。

5.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全过程管理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等工作。

6.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在项目各阶段,专业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项目策划及设计阶段

1.总体策划。根据项目特点,分析项目重点、难点,确定工作目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按需配备专业管理团队。

2.红线外大市政协调。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自来水、电力、热力、燃气、雨污水、中水、网络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报装手续,取得管线接驳方案,确定管线路由、管径、投资等参数指标。

3.基本建设手续管理。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立项、投资计划、规划、土地、文物、环境、交通、节能、消防、人防、园林、水务、防雷设计、图纸审查等各项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对于纳入我区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一会三函”,并在项目竣工前依法合规办齐各类审批手续。

4.设计管理。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设计概算进行限额控制;对设计材料选择、设备选型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多方案经济技术比较专家论证会;划分设计单位工作界面,协调各专业设计单位的关系。

5.各专业队伍的招标、比选、合同谈判、管理、协调工作。协助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单位(设计、勘察、环评、测绘、交通评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并审核委托合同;组织专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施工准备阶段

1.招标采购管理。协助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公司,协助组织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招标比选工作;协助编制招标文件、设置合同条款并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备案等。

2.建设程序管理。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及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3.落实施工条件。办理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接驳手续、施工、验收及使用手续;组织实施场地内树木移、伐、保护的工作;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手续。

4.施工准备工作管理。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三)施工组织阶段

1.质量管理。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初步质量控制实施计划;组织设计方案的质量评审、施工图设计的质量会审;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检查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参加对材料、设备进场的检查。

2.进度管理。编制项目总控制进度计划;审核设计进度计划;审核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各级进度网络计划;审核监理单位的进度控制措施;制订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工作计划;督促并审核各参建单位制订月/周工作计划;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进度计划管理体系;负责项目进度计划检查;参加工程例会,检查和落实进度计划。

3.投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审核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组织招标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设计变更、洽商、索赔费用的造价管理;负责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重大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进行工程款支付管理;审核竣工结算,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4.合同管理。起草合同文件及其补充协议;审查合同签订对象;参与合同谈判,制定合同谈判方案、策略;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工作;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收集、整理合同执行中的往来函件;检查、分析、总结合同执行情况;解释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处理合同索赔事件。

5.档案管理。按照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督促各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各自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6.各参建单位的管理。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勘察、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各参建单位人员、设备配备到位情况。

(四)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1.组织开展中间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设备调试。

2.竣工手续办理。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规划、人防、消防、防雷、档案等各专项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3.工程结算管理。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及决算,对结算进行审核,配合完成政府结算决算审计工作。

4.试运行及培训。组织各参建单位对设备设施试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联合项目建设单位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定期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的重点是专业机构在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推进、实施效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履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全过程项目管理费直接挂钩。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专业机构存在违纪、违规、严重失信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全过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中止合同的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专业机构赔偿,区经济信息化委将结果纳入专业机构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通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概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一)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

(三)政府债券资金;

(四)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经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三条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就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概算金额,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批准通过决定予以实施的,实施概算核定。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项目概算核定部门提交评审申请。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履行概(预)算核定职能,并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九条  实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项目实际,需要在原概算批复基础上提高标准或者增加建设内容的,应就调整的可行性、必要性等组织专家论证,并事先向区政府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建设部分,不属于原项目概算批复范围,需报请区政府确定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实施主体,由各实施主体按照现有政策及标准实施,不得纳入原项目投资。

第十五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概算调整金额在原概算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实施单位事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批。概算调整金额超过原概算10%或超过500万元的,原则上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六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情节严重的,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全过程管理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情节严重的,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印发前已开工未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概算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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