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对《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二、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的短时重污染或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一)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厂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二)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厂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对I类汽修企业、Ⅱ类汽修企业实施喷涂烤漆工艺停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厂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对I类汽修企业、Ⅱ类汽修企业实施喷涂烤漆工艺停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
区应急办负责预警发布与解除信息接收,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接空气重污染预警各项指令的传达通报。
收到预警信息后,我区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预警调整
区应急办、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级统一要求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四)预警解除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收到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相关部门在市级部门指导下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报市级部门经核准后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配合市级部门制定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应在区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应急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三)强化应急值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区政府督查室、区环境督查办要落实区级督查考核职能,加强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区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
本《预案》自即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附件1
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刘贵明 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张德启 副区长
成 员:裴志刚 区环保局局长
陈立军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石建华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孙奎亮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程卫民 区城管委主任
杜 伟 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申 健 区教委主任
田春华 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孟繁虎 区国资委主任
刘庆生 区农委主任、农业局局长
吴学军 通州交通支队支队长
赵瑞恒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房亚军 区水务局局长
禹学河 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李文华 区气象局局长
姜富龙 区交通局局长
冯 源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刘永利 区质监局局长
李金钟 通州公路分局局长
王 强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学军 区烟花办主任
甄 宇 副中心区协调办主任
张民平 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华 飞 北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新全 中仓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雪松 玉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鑫 潞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邓小民 永顺镇镇长
刘永忠 梨园镇镇长
王 艳 宋庄镇镇长
吴孔安 潞城镇党委书记
曹东波 台湖镇镇长
朱春彬 漷县镇镇长
陈洪波 西集镇镇长
孙 伟 马驹桥镇镇长
范亮亮 张家湾镇镇长
卢庆雷 永乐店镇镇长
古 剑 于家务乡乡长
胡克诚 区新城中心区建管委主任
张洪亮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郭 枫 光机电园区管委会主任
孙广平 宋庄文化创意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 军 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主任
李墨军 环保园区管委会主任
张留树 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
张洪亮 国际种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石 宇 台湖高端总部基地管委会主任
赖祥生 通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增然 区国资公司董事长
刘春生 新奥通城董事长
附件2
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裴志刚 区环保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张旭辉 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 主 任:吴亚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练雄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 琴 区环境建设办副主任
官 宏 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袁静华 区教委副主任
陈长春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韩克非 区国资委副处级领导干部
魏 奎 通州交通支队副支队长
张向忠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董鹏捷 区气象局副局长
西宝生 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
杨跃方 区农委副主任
张春良 区农业局副局长
郭庆福 区水务局副局长
王春喜 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叶发宏 区交通局副局长
王继文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韩 涛 区质监局副局长
陈丕东 通州公路分局副局长
王志泽 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唐殿珂 副中心区协调办副主任
王 刚 新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曾令发 北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秀民 中仓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薛美丽 玉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鹏 潞源街道办事处
胡相林 永顺镇副调研员
巩少峰 梨园镇副镇长
马宝民 宋庄镇副镇长
邓长荣 潞城镇副镇长
顾有勤 台湖镇副镇长
杨 仡 漷县镇副镇长
唐荣光 西集镇副镇长
米学忠 马驹桥镇副镇长
范高峰 张家湾镇副调研员
李立新 永乐店镇副镇长
李卫忠 于家务乡副乡长
李士龙 区新城中心区建管委副主任
何 维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董建雍 光机电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广平 宋庄文化创意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宝国 区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
潘洪跃 环保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董 彦 物流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 磊 国际种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余 洋 台湖高端总部基地管委会副主任
赵长青 通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张千里 区国资公司副总经理
魏 越 新奥通城副总经理
冯瑾卓 区委区政府环境督查办
附件3
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一)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办区应急委和区生态环境建设指挥部大气污染治理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1.组织落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接收和传达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和解除的指令;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本区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联系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1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交通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会同通州交通支队组织实施《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4.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
5.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橙色、红色预警期间I类汽修企业、Ⅱ类汽修企业喷涂烤漆工艺停产措施;
6.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通州交通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负责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4.组织实施《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和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企业停限产名单并报市级部门核准,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所属市级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预警期间,落实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区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 配合所属市级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点活动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区水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所属市级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水务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七)区城管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市政工地、渣土砂石运输车管理),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督促清扫部门和相关乡镇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3.配合所属市级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市政建设项目名单;
4.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市政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通州公路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所属市级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点活动的公路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焊接、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区城管执法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和烧烤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区教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区卫生计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区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十三)区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十四)区烟花办(设在通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烟花爆竹禁放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负责通知区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通州公安分局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五)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环境督查办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督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六)区监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监察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监察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十七)区委宣传部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预警宣传、舆情监控、引导等工作。
(十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
2.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督促落实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停限产、混凝土搅拌站停产、沥青厂停产、I类、Ⅱ类汽修企业喷涂烤漆工艺停产、禁放禁烧等各项措施落实,并开展督查检查;
3.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下提出本辖区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动态更新;
4.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九)各园区、国有企业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园区、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明确急预警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组织园区内所有企业制定应对预案;
2.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园区内制造业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禁放禁烧等各项措施落实,并开展督查检查;
3.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应急值守工作;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相关解读:
解读:《(通政发〔2018〕3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