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2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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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8〕2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

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2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推动我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发展,维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结合通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对民生民政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我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工作,打造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定位要求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体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原则

强化家庭作为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落实政府责任,制定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三)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分类保障原则

针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帮扶。

三、工作目标

建立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生存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制度相衔接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到2020年,本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难程度明显减轻,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现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服务专业化。

四、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

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2.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困难单亲家庭儿童等。

3.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

4.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二)留守儿童

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儿童。

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工作

1.强化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落实监护责任的教育,使其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居(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团区委、区妇联、通州公安分局

2.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经常居住地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多重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关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帮扶。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团区委、通州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3.落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要切实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监督,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监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职责的,须经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并在村(居)委会主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开展社区儿童监护培训和法治宣传,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司法局

4.加强对家庭监护工作的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培训与指导。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规范和拓展家庭寄养,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病残儿童寄养转收养帮扶机制。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抚养监护状况跟踪评估。探索建立困境儿童监护津贴制度。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二)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源头预防机制。发挥居(村)委会作用,开展社区预防和教育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围绕家庭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亲职教育、代际沟通、行为矫正、自我保护等培训服务。督促留守儿童父母做好外出务工前子女监护安排,说明有关情况。居(村)委会定期走访困境儿童家庭,对可能面临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家庭,应会同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做好预防服务工作。对留守儿童家庭,居(村)委会要教育、引导外出务工的父母与子女常联系、多见面,鼓励父母外出务工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教师或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团区委、区文明办、区广电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税务局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受理,及时给予帮助。健全完善区、街(镇)、居(村)三级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托公安报警热线“110、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12345、社区服务热线“96156,对辖区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及时公布信息、不留隐患。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教委、区司法局、通州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要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协助落实委托监护,必要时可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就近护送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通州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4.建立评估帮扶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协助下,对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组织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入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儿童帮扶工作。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团区委、通州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5.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以及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居(村)委会、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司法局、通州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三)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1.完善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困境儿童生活状况跟踪评估制度。完善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对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和因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处于监护干预状态儿童,给予临时性生活保障。

统筹制度衔接,同时符合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按照择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保障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境儿童,可同时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

2.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困境儿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政策作用。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获得基本康复服务。推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提高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标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实施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探索推进我区0-3岁困境家庭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由区财政给予保险费用补贴。按实际情况,逐步整合其他年龄段相关险种,建立涵盖所有年龄段儿童的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立完善困境儿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中的儿童和贫困残疾儿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自负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并适当提高封顶线。

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医疗保障合力。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3.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发挥家庭教育主体作用,区教委要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履行教育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培育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各居(村)委会将儿童社区教育活动经常化,促进儿童与家庭的社区学习与交流互动。区教委要对学前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教育资助。强化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规范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残儿童送教上门服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特殊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强化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

(四)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健全工作网络。构建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网络。发挥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枢纽平台作用,统筹做好儿童保障培训、示范和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设立儿童成长驿站,配备一名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采取“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模式,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工作,面向本地区儿童提供服务;统筹设置临时庇护场所,探索开展儿童就近庇护工作。居(村)委会可结合实际,设立具有儿童娱乐、学习等功能的儿童之家或者儿童服务站,配备一至两名儿童福利督导员,以儿童福利督导员为主体,面向社区内儿童及家庭开展活动、提供服务。逐步完善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推进功能拓展和转型升级,满足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照料等需要。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区教委、区残联

2.搭建信息平台。一是建立通州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对全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建立详实完备的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我区户籍儿童数据信息,各派出所负责对信息不符的人员再次核实户口登记等工作。区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原则上要与平台相衔接,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二是依托民政部和北京市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通州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风险评估平台。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牵头每季度对辖区内儿童成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方案进行消除,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各项关爱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保护工作无缝衔接。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州公安分局、区教委、团区委、区妇联

3.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妇联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教育、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居(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残联、团区委、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通州公安分局

4.整合资源,汇集社会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区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职工之家、青少年宫、社区青年汇、儿童成长驿站、社区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儿童服务站、温馨家园等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工会组织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残联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确保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获得基本康复服务,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二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民办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面向困境儿童提供集中托养、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并在规划、用地、水电气热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探索实施民办儿童公益服务机构分类管理。三是培育社会组织,增强服务能力。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服务项目,促进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融入社区。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四是引导爱心企业(个人)开展帮扶活动。倡导驻区企业履行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社会责任,鼓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通过开展结对帮扶、慈善捐赠、公益服务项目等多种形式,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的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残联、团区委、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区关工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通州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区级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各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民政局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资金保障。围绕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儿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三)注重工作统筹。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责,要责任落实到人、到位。区民政局牵头,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及年度重点任务有机结合,统筹实施,全面推动我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体系构建。

(四)做好宣传引导。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爱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活动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增强生活信心,健康快乐成长。要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承担并履行好本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适时督查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对因此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通州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附件

通州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强化对“重点个案”的沟通指导,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指导、检查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依托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政策;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授权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区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至各单位,同时抄送区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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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