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1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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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8〕1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1

通州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23)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发〔201810)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于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到实效,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第三条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绩效管理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既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要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同绩效管理各环节有机结合,实现“督考合一”。

第四条要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落实,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 督促检查原则

第五条围绕中心原则。督促检查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任务进行,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第六条实事求是原则。切实深入实地,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严禁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第七条注重实效原则。督促检查要提高时效性,快查快办,提升工作效率;要真督实查,敢于碰硬,务求实效。

第八条分工负责原则。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公道正派原则。开展督促检查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真理,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第十条情况反馈原则。凡督查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反馈情况时,要侧重反映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

第三章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区政府督促检查组织体系,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全区各单位通力配合的工作体系。区政府主管领导是督查分管部门工作落实的首要责任人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是履行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全区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是区委、区政府决策落实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督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好区委、区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和督办,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从工作内容到工作方式,都要紧紧围绕落实做文章,在落实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决策部署的建议。切实做到凡政府交办的事项,要有方案、有措施、有结果、有反馈,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单位督查工作部门。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督查事项的整体协调和监督,负责与区政府督查室及区政府办相关科室联络和沟通。同时应当明确一名专()职督查员,负责日常督查项目反馈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要根据区政府督查事项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督查内容、办理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真正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

第四章工作任务与分工

 

第十四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就城市副中心建设指示、批示的相关事项。

(二)市政府绩效任务、市政府折子工程、市为民办实事、市重点工程、市级目标责任书等涉及通州区的相关任务。

(三)市政府有关会议议定的涉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相关任务。

(四)市政府督查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立项督办的有关任务。

(五)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督查任务。

(六)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级绩效任务书内容。重点是区政府折子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重点工程项目、“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副中心重大工程行动计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简称区“六大工程”)等。

(七)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

(八)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重点工作任务。

(九)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十)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全力推进“大督查”网络建设,构建起领导挂帅、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内外结合、全方位推动的“大督查”工作格局,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区政府主管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并参与督促检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反馈、有成效。区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坚持“人人都是督查员、个个都是督查者”的全员督查理念,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内容,由相应承办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做到重点工作有反馈、重要批示有回音。

第十七条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工程,由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形成落实合力。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度重点工程和“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副中心区协调办负责年度副中心重大工程行动计划(通州区主责部分)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区环保局负责年度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章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单位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区政府督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形象、完成时限、具体责任人和督办责任。对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区政府折子工程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实行每月报告一次;区重点工程项目、“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副中心重大工程行动计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实行每季度报告一次。没有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一般以一个月为限。对于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工作,要坚持工作关键节点及时汇报、一般工作要每月汇报一次;区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有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第二十条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各单位日常督查工作,以区政府督查信息化系统为主要载体,及时接收、反馈、报告督查事项,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将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联合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任务,区政府督查室可会同区委督查室或专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定期会商制度。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的事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督查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工作,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二十四条建立培训制度。为提高督查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工作高效开展,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人员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选拔相关单位的优秀人员到区政府督查室学习交流,熟悉掌握督促检查工作程序,进一步提升全区督查人员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立卷归档制度。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及时整理文字、图片等有关文书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等工作。

 

第六章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办公室将督查工作作为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区政府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单位落实督查事项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报告制度,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切忌报喜不报忧,重点工作年终考核时,没有按时完成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且在推进过程中没有及时上报的,直接扣减本项任务相应的分值,作为绩效管理年终考评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三督三察”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展督促检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配合督促检查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虚报瞒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廉洁公正。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相关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

第七章加强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督查人员,选配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并熟悉各方面情况的人员从事督促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协调、政策把握、调查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打造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同时,要为督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其他事宜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领导跟踪督查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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