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日期:2016-09-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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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职 权 汇 总 表
填表单位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职权编号职权名称法律依据名称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依据执法主体
条号款号项号具体规定内容条号款号项号具体规定内容
C43001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二十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四十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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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二十三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C43002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二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四十九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0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二十五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五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0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二十五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五十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05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二十六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五十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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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06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二十六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五十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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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07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二十九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十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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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08对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二十六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09对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在一级防火区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二十七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10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十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二十八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11对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十四  森林防火期外,在森林、林木、林地内开展生产性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同意。
    森林防火期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允许有关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开展野炊、烧烤等活动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划定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用火界限,公示野外用火要求和注意事项,配备森林防火设备,确保用火安全。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用火行为的监督检查,预防森林火灾。
  
二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12对违反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式采取防火措施且未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十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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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13对生产假劣林业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六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五十九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14对经营假劣林业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六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五十九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15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二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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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16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二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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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17对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二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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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18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一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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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19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一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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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20对未按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一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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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21对为境外制种的林业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十二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六十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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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22对经营的林业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四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六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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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23对经营的林业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五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六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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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24对伪造、涂改林业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六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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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25对林业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六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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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28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四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六十五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29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三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六十六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0对在林业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八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六十七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1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十二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的除外。五十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2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十二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的除外。五十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3对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十七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和生态区域内使用。
五十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责令停止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4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林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二十六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十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三十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经营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C43035对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作为良种推广相邻省市审定、属于本市主要林木品种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十六 从相邻省市且与本市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区引种属于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该地区省级审定通过,并报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本市推广。五十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市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市作为良种推广相邻省市审定的,属于本市主要林木品种的,责令停止作为良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6对同一个林木品种在经营、推广过程中未使用同一个名称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十九 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同一个品种应当使用同一个名称。五十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个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在经营、推广过程中,未使用同一个名称的,或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未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7对经营、推广的主要林木良种未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十九 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五十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个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在经营、推广过程中,未使用同一个名称的,或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未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8对未根据规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三十七  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五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39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十七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十七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40对未按照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二十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
C43041对未依规定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十四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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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C43042对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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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C43043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进行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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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C43044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十二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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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C43045对擅自开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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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C43046对擅自改变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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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C43047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进行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三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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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48对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十一 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二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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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
    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十三 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C43049对变造、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十一 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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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
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十三 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C43050对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十三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十二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保护站
C43051对擅自承运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十三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二十二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通州区林业保护站
C43056对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十七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二十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通州区林业保护站
C43057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病
虫害防
治条例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二十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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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58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病
虫害防
治条例
二十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十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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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59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进行处罚森林病
虫害防
治条例
二十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十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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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60对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八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三十八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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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61对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九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十九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C43062对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二十八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三十九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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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63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6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十三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三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65对毁坏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十三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四十四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二十一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四十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三十八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四十八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43066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五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C43067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五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C43068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五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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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二十五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C43069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五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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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C43070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二十一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四十一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六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四十三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2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七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四十三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3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五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四十四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格30%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4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五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四十四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5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五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四十四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6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五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四十四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7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五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四十四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8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四十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79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三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二十一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十八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三十四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十三 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十三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市和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
 禁止使用地弓、地枪、粘网、毒饵、炸药、军用武器、大铁夹等工具和掏窝、挖洞、火攻、陷阱等方法狩猎。
C43080对未取得狩猎证狩猎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十八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三十三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十五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三十五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C43081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十九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三十三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十五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三十五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C43082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十四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十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三十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C43083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五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三十七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十八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三十八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C4308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十一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十三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85在林业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十六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三十六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86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十二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三十九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87对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十二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三十九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88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十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四十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89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十五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十六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0对非法捕杀本市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十一 狩猎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十一 非法捕杀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到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1对非法捕杀本市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十一 狩猎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十一 非法猎捕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2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林业植被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二十二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三十八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3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二十八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四十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4对不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二十八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四十一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5对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二十九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四十一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6对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十六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 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十三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C43097对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十七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二十三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8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十八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十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099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十六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二十六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二十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C43100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十一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二十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二十一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十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2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林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十九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3对假冒授权林业植物品种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四十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4对销售授权林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十二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四十二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5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为进行处罚退耕还林条例四十四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五十七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43106对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十六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持林权证书、开发规划、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及其评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四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7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北京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三十三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本市林木采伐期。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实验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采伐。
四十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8对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三十六  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林木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四十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由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情节严重的,按照滥伐林木的有关规定处理。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09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三十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10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或者改变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二十七 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四十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11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逾期不补建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二十七 经批准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湿地恢复建设方案,经市湿地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湿地保护部门组织专业单位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十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的,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12对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三十一 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
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13对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抓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三十一 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二)抓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
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14对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林业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林业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三十一 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四)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15对禁止在列入名录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三十一 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六)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16对禁止在列入名录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三十一 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36对(园林绿化)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十五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一百零五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37对(园林绿化)景区在旅游者数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十五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一百零五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38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八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七十八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39对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二十五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六十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0对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二十七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六十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1对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四十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六十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2对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四十六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六十六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3对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绿地使用功能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四十六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六十六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4对损坏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十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5对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十八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6对非法移植树木无法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八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六十九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7对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九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七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8对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七十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49对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六十八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七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C43150对未按照规定代征绿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一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七十二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1对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十七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2对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一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十八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3对不按要求治理、复壮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一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十八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4对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一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十八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5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十九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6对借用古树名木树干做支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十九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7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三)擅自采摘果实;
十九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8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十九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59对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六)砍伐。
二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C43160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五)擅自移植。
二十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得擅自作为建设用地。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十五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C43175对(园林绿化)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十二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百零五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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