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公布通州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18号)

日期:2019-12-17 09:24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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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通政办发〔2019〕1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通州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本区实际,遴选并完善通州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执行标准

(一)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1.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3.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三)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四)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议、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六)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七)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复审意见拟订代表性项目名录,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保护并利用好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构筑全面覆盖、亘古及今的历史文化传承体系。通州有丰厚的文化基因,副中心的建设也要突出文化基因。以大运河文化为依托,打造通州区内非遗品牌活动,开展多项非遗宣传推广活动,凸显通州特色,发挥非遗工作者带头作用,扩大非遗保护影响力,整合非遗资源,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阐释通州文脉特点、文化价值的代表性元素,要发扬“工匠”精神,精心推进,不留历史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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