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通政办发〔2018〕3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复议“三公开”制度的意见》

日期:2018-12-24 15:05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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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通政办发〔2018〕39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养殖畜禽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6年,我区按照上级要求划定了禁养区,同年12月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646号),启动了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我区已按照时间要求及工作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了禁养区内16家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及地上物清退任务。2018年,市环保督查针对禁养区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北运河、潮白河流域两侧500米及国家考核断面三公里范围内也视同禁养区;二是在上述禁养区域内实现无规模养殖。

二、工作任务

根据环保新要求,将我区主要河流(北运河、潮白河)两侧500米及国家考核断面三公里范围参照禁养区范围管理,鼓励引导该区域内规模养殖畜禽有序退出,实现该区域内无规模养殖。

三、补偿办法

本方案对活畜禽清退,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85月至2019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地上物拆除腾退工作,统一纳入各乡镇“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予以补偿,由各乡镇开展实施。

四、工作安排

计划20181130日前,各相关乡镇政府组织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属地村委会对辖区内禁养区规模养殖畜禽完成入户清登工作,对畜禽种类、生长阶段、数量等信息进行清登,并由属地政府、养殖经营者、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属地村委会六方予以确认签字盖章。1231前,完成禁养区内规模畜禽的退出工作。

五、废止通政办发〔201714号文件

本方案在工作安排以及地上物腾退补偿标准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为保证全区政策统一,本方案实施同时废止通政办发〔2017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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