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通政发〔2018〕34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2-12 09:23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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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通政发〔2018〕34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2015年7月11日,中共北京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纲要〉的意见》,通州正式成为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将承担多项重点建设项目,同时也面临着较大资金需求。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意在制止违规举债,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同时,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也对防控金融风险工作做出了重大部署突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要加强监管,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结合通州区所面临的较大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为加强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二、政府性债务含义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通过市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券;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

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

(二)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风险可控。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程序规范、强化约束。

明确责任、依法偿债。

险预警、目标考核。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区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研究审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北京市政府转贷我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重大债务资金举借和偿还;研究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主要内容解读

1.债务举借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政府债务需由北京市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再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区政府。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及经济增速等因素测算。

2.预算管理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3.资金使用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债务偿还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5.风险防控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加强或有债务监管,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债务风险。

坚持“谁举债、谁偿还”,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债务的偿债责任,企事业单位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6.监督考核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将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区政府对各债务使用单位的绩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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