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城管限拆字[2019]第070003号)

日期:2019-05-13    来源: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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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里38号院南侧砖混结构房屋建设人

  违法建设

20181119日,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永顺镇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里38号院南侧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

经查: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里38号院南侧共两处房屋,均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为763.33平方米和428.6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91.94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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