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1号楼1单元北侧钢架砖墙结构二层楼房建设人
住 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1号楼1单元北侧
案 由:违法建设
2018年3月14日,本行政机关对你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61号楼1单元北侧所建的钢架砖墙结构二层楼房,总建筑面积317.36平方米,制发并公告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城管限拆字[2018]第070002号),责令你于2018年3月22日8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该违法建设现场进行了公告。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你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催告书》(京通城管催字〔2018〕第070008号),督促你履行义务,且至今你仍未履行义务。
2019年2月27日,通州区人民政府责成由本行政机关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组织腾退并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于2019年3月13日8时后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7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如你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本行政机关将按市场价格对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评估并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拒不缴纳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