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0-14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字号   

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845号),该《意见》规定:对申请或者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家庭成员有患重大疾病的可适当放宽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货币财产和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经通州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家庭货币财产异常变化认定标准

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货币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处置办法: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倍,可继续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倍的家庭,由本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通州区社会救助家庭货币财产异常变化(拥有机动车)审批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可继续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未通过上述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的拒绝申请或停止社会救助待遇。对上述内容提出异议的家庭,在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复议,要求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二、机动车价值认定标准

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处置办法:机动车价值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

机动车价值确定可参考以下两种计算方法:有使用年限机动车价值=基准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无使用年限机动车价值=基准价格×成新率。

申请人对机动车价值认定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在《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选取具有机动车价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

三、重大疾病认定标准

重大疾病参考名录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

3.重性精神病

4.I型糖尿病

5.白血病

6.血友病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注:每年初,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公布前,以上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