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州区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0-14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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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民生,解决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取暖困难,根据《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650号)、《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发〔200656号)和《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暖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1800/采暖季·户的标准救助。

(二)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采暖救助;不足两个月的,按补贴标准的50%享受。每年31日后批准享受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采暖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需进行个人申请,由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进行统一申请。每年10月底前填写《通州区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暖救助申请表一》(见附件)报送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科,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申请采暖救助。次年2月底前填写《通州区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暖救助申请表二》(见附件)报送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科,为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家庭和个人申请采暖救助。

(二)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科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需求情况报区级财政部门。

(三)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科于每年冬季采暖季前(1115日)和结束后(315日),分两次足额发放此项救助,并严格实行社会化发放手续。

四、资金保障

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采暖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采暖救助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局做好此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城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暖救助是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决策部署,我区已基本实现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全覆盖,本意见整合了城市集中供热采暖,城市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农村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和燃煤自采暖四种方式,救助标准更公平,申请和发放手续也更具操作性,各街道、(乡)镇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采暖救助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满足各取暖类型困难家庭的需求,进一步夯实民生基础,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承担主要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采暖救助;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采暖救助资金拨付及时畅通。

(三)申请采暖救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采暖救助待遇的,区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救助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19—2020年采暖季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