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4   文章来源: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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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通政办发〔201726

【颁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1787

【实施时间】:20178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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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和扶持我区急需的创新团队,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根据《“通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通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细则》(京通办发〔2017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具有世界顶尖水平、世界一流水平、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团队的引进工作,审定年度引进工作计划,确定引进创新团队的层次、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定引进名单,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科委具体负责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发布公告、受理、公示、签约、监管、验收考核、资助奖励审核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并做好引进创新团队的项目评审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制定创新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向外公布引进计划,集中开展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区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申报条件。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其研发能力和过往科研成果为业界公认;擅于把握产业发展前沿动态、长于创新思维,能够把握新方向、开拓新领域;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合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团队中能够发挥凝聚作用。

第八条承接主体。用人单位是创新团队引进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用人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用人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拥有的核心技术已产业化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前景)。创新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区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申报推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通州区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团队,经各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区科委审核。

第十条申报材料。区引进创新团队的申报单位必须填报《通州区引进创新团队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区科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创新能力、合作基础,项目的专利成果和研发进展,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与团队合作意向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区科委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负责组织国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团队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评审。由区人才办组织区科委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综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创新团队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第五章报批和公示

第十四条区科委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形成拟资助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五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以区科委名义在区内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六章合同签订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引进创新团队、用人单位和区科委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

(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通州区引进创新团队计划资助”字样。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通州区内使用。

(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在我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对获立项的创新团队,我区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世界一流、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A类),给予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B类),给予2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C类),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首次发放经费总额的40%,剩余的60%按项目计划从第3年起逐年等额支付,年度考核合格后,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下达。

第十九条对创新团队引进工作实行奖励制度,对于引进A类团队的,给予引进责任主体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于引进B类团队的,给予引进责任主体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于引进C类团队的,给予引进责任主体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自筹资金配套保障。我区对区引进创新团队的财政资助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良好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且当项目申请资助额度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用人单位配套补足。

第二十一条对创新团队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推荐和优先资助。

第二十二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创新团队及其用人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二)资助经费采取专账管理。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区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区科委报区财政局备案。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奖励经费原则上应用于加大项目后续研发投入、改善团队福利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四)用人单位计提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其他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2%。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融资引导。区科委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市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七章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年度汇报。引进创新团队及用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情况信息上报,向区科委提交《通州区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实施信息采集表》;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通州区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通州区引进创新团队资助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区人才办、区科委和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日常管理。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创新团队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区人才办。创新团队所属的乡镇、街道要加强跟踪服务,协助其解决项目实施和人才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变更。经评审入选后,创新团队带头人、成员和用人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区科委备案,并经区人才办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中期检查。区科委牵头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的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投入及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结果报区人才办备案。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期满结题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区科委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项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视为验收合格。对项目执行效果差、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创新团队评审标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由区人才办牵头,区科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