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通州区“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07   文章来源:区科委
【字号   

【文  号】:通科发〔20181

【颁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8118

【实施时间】:2018118

【法规类别】: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通州区“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将《通州区“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118

通州区“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

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通州区“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通州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通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实施细则》、《通州区“两高”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专项用于开展通州区“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专项资助资金,所称“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是指由区科委负责初选推荐,并入选“运河计划”顶尖、领军(科技领域)和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人才。

第二章  专项经费拨付使用

第三条“两高”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监管和考核;区科委负责向联席会办公室申报专项经费,联席会办公室统一划拨给至区科委后,由区科委向“两高”人才工程入选者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拨付专项经费,并对用人单位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进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结算。

第四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入选者个人开展学习深造、创新创业、团队建设等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科研或工程项目、关键技术选题研究;科研或工程项目产学研对接;组织申报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或工程项目;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形式的主题活动;收集文献资料、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每年的专项经费拨付后,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需向区科委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专项经费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和过程监督。用人单位每半年应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并将结果报区科委,由区科委向“两高”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区科委及用人单位应建立“两高”人才工程入选者变动备案机制。当入选者在通州区内工作变动时,由入选者现用人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经费划转申请,经区科委审批并报联席会办公室备案后,专项经费可随入选者划拨至现单位。入选者因故调离通州区工作的,由入选者原用人单位区科委提出经费终止申请,经区科委审批并报联席会办公室备案后,终止继续资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两高”人才工程“运河计划”科技领域人才所在单位管理,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管理费用。

第九条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经费,入选者人个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区科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资金监管不力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单位,将取消其两年内推荐入选者的资格。所有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依法依规,凡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区科委在入选者的服务管理期结束后,负责对入选者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联席会办公室备案。对入选者进行考核时,入选者须同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