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9-02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分享:
字号:        

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91320号)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服务质量,现就推进和规范我局2019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区人力社保工作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四)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局财务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购买范围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如法律服务、财务会计审计服务、后勤服务)、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包括确定购买项目、制定购买计划、组织实施购买、加强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

1.确定购买项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并试行向社会发布。

3.组织实施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4.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局党委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五)绩效管理。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健全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按照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各部门要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接,财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严格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附件: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826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